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近年来,我市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了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相继建立了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来完善监管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市城市化建设的进程加快,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体制,在运行中已暴露出其固有的弊端,很难适应现代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为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政府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有效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改革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的制若干意见》的文件精神,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附: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
监督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政府监管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监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行为,有效推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三位一体的监督管理方式实施,全面提高我市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4〕168号)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应当实行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三位一体同步监督管理的方式。全市建立“市区结合、统一监管、分层实施、分工负责、属地分管、全面覆盖”的两级三点管理网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国家质量、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实行监督。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是指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监管机构依据全国创建文明城市和国家环境保护、市容卫生等法律法规,对施工现场环境管理实行监督。
第五条 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委)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建设局、法规授权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滨江)技术开发区、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按本规定第二章分别负责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各部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市建委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本市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重大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3、组织或参与全市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4、组织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执法检查。
5、对建设工程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6、指导区、县(市)建设局、开发区管委会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经常性检查和年度评议。
7、对全市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行业监管。
第七条 区、县(市)建设局和开发区管委会工作职责:
1、共性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方针、政策,制定辖区范围内实施的具体细则并组织落实。
(2)、组织本辖区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每月25日应将辖区月度监督管理工作情况(包括监督受理、监督实施、开发区竣工验收备案、执法检查及处罚等)书面报告市建委,并抄送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3)、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辖区内受监工程四级及以下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及时收集并提交事故结案报告;按照职权范围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出处理或报请上级处理。
(4)、对建设工程有关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法规规定和处罚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5)、其他规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2、上城、下城、拱墅、西湖、江干区建设局对下列工程进行监管:
(1)、非国家、省、市重点工程;
(2)、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工程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以下;
(3)、房屋建筑工程层数21层(含地下室)以下;
(4)、房屋建筑工程单跨跨度24米以下;
(5)、构筑物工程单体造价200万元以下;
(6)、受理监督的住宅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7)、小型工程及区政府实施的各类整治工程等。
3、开发区管委会对下列工程进行监管:
(1)、除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工程;
(2)、受理监督的住宅区、厂区、校区等区域内配套市政基础设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