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办法
(时间:2009-6-22 14:03:06 共有 人次浏览)
各区人民政府:
为创建城市优良环境,加强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确保城区绿化成果,特制定本办法。
1、从1998年开始,我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实行市、区两级分别负责的办法,即自1993年市财政体制下放的区管存量公共绿地,仍由区负责;1994年至1997年增加的区管存量公共绿地,从1998年开始由市、区两级各承担50%的养护管理费用;1998年以后新建的增量公共绿地,实行谁出资建设谁负责养护管理的办法。
2、区负责养护管理的公共绿地(包括市、区各承担50%养护经费的公共绿地),由区建设局组织实施养护管理,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责落实。其中属市补助50%的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的比例同步到位。
3、1998年以后由市财政出资新建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市园文局负责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城建经常费计划。
4、每年全市公共绿地养护管理经费,年初由市园文局根据上年年底公共绿地面积和等级的变化情况及养护费标准,调整汇总后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行文公布,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予以安排。经费标准见附表。
5、全市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应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促进绿地养护管理质量的提高。各类公共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应逐步转向公开招标竞争,由具有相应资格的绿化养护管理公司经过竞标取得养护管理权,通过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与养护管理单位签定《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协议》后实施。具体招标办法由市园文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6、市、区各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都应支持各类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公司及相关经济实体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取得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权。
7、建立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质量监督机制。市园文局应会同市建委、市财政局成立公共绿地养护管理质量检查小组,每季度结束前按《杭州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养护管理质量标准》及《公共绿地养护管理协议》,对全市的公共绿地进行检查评定。养护质量合格的,养护管理单位凭检查小组签发的《公共绿地养护管理检查评定通知书》办理经费领拨手续;养护管理质量不合格的,按不合格或缺项的工作量相应扣减养护管理费。经考核全年养护管理成绩突出的年终给予表扬和奖励,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给予通报批评。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8、《杭州市公共绿地及行道树养护管理质量标准》由杭州市园文局另行制订。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杭州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证实,仅供您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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